我国法院建筑的法治理念研究

李 硕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法院建筑是指与司法审判相关的建筑物,它是司法物化的精神载体,是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体现。法院建筑作为一种类型建筑,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有建筑物,也是服务公民的公共建筑,以维护司法权威。法院建筑与其他的公共建筑有很大区别。一方面,法院建筑作为公共标志,它承载着司法的价值诉求,并将我国的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以客观存在的形式展现出来;
另一方面,法院建筑作为一种蕴含着法律文化内涵的建筑空间,对每天经过法院的行人而言,法院建筑自然进入公众视野,即使没有进入法院内部,“观景者”也能对法院的外在形象做出先入为主的评价,产生模糊的司法印象,从而形成法律心理。所以,法院建筑可以透过外在形象潜移默化地向人们灌输法律精神。《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第二版于2010年正式发布,明确了法院的建设内容、项目构成、规模、面积指标、总体布局、建筑标准、室内环境、设备等方面,为我国的法院建设工作提供了直接的参考。其第五条指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活动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的建设既要依法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又要符合国家对公民法制教育的要求,而且要体现出法治文化的特征和内涵,把司法的价值诉求传递给民众。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院建筑的功能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由于建筑行业对法律理论知识掌握较少,法学学者又不轻易涉足建筑领域,因而,国内外有关建筑学和法学融合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
社会层面对法院建筑的认知不够深入,法院建筑的公共形象与我国的法治理念不能高度契合。法院建筑作为具有法治象征意义的建筑物,它的设计应该充分体现法院独特的功能。建筑结构是由法院的外部形态组成的,它构成了整个法庭的整体形状;
空间形态是指法庭内部的微观环境,例如法庭的布局、建筑装饰等。司法文明的传承和发展必须通过文字、语言和有形的物质载体来实现。无论法院建筑是司法物化的精神载体,还是服务于普通民众生活的公共建筑,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关注。以法院建筑为载体,从法律空间化的视角探索建设司法文明社会的新途径,为今后的法院建筑体系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这将有助于我国的法院建筑体系规范化和完善。

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国家民主法治的象征。法院建筑在功能上既要符合基本审判功能,也应兼顾新时期法治文化理念,以其独特的造型形象传达其文化属性,让民众感受到法治精神与内涵。

1、司法的公开性

法院建筑所体现的司法公开性,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当时古希腊的社会生活十分简单,广场作为公共活动的场所,例如,阿索斯城的中央广场虽然不是一个真正的法院,但却是一个自由思想的集散地,所有的法官均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在审判时,人们围绕着他们进行民主审判,这种制度的公开程度非常高,司法公开性初露端倪。美国罗斯福总统在20 世纪20 年代提倡“玻璃屋”运动(将美国的厨房从封闭状态转变为透明状态),这一举措不但对美国的食物安全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也推动了公众参与思想的发展,美国洛杉矶联邦法院即使用了透明的玻璃幕墙。在我国古代,政府机关被称为“衙门”,是古代官员进行行政、司法活动的主要场所。古代官署的选址十分讲究,注重风水,往往都在市区的中心地带。在众多的官府建筑中,虽然没有明确的建筑样式规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县衙分为三堂,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功能。一般而言,大堂是主官迎接圣旨、发布政令、举行重大仪式和公开审理各类案件的场所;
二堂是主官审理一般案件、预审重案和在大堂审案时思考和小憩的场所;
三堂主要供主官居住,但一些事涉机密的案件有时也在此审理。虽说都是正式的审判场所,但大殿是中心,占地面积大,足以容纳很多人,在开庭的过程中,会有一道篱笆,供人观看;
大厅是公共区域,主官在办案的过程中,既可以还原事实,又可以教育百姓。

由于我国大部分的法院建筑周围都有围栏和围墙,因此显得沉闷且封闭。近年来,随着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建筑者开始反思司法建筑的设计理念,并打破原有思维,使法院建筑逐步从传统形态向人性化、公开化、透明化方向发展。相对于法庭大楼,户外空间的设计对于体现法庭的开放格局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建筑景观一体化的设计思想的指导下,部分新建法院拆除院墙,打开院门,通过设计室外环境主题和改造室外环境,使法庭建筑本身的功能得以保留和共享。一方面,它能给大众带来视觉上的美感;
另一方面,它能使法院更好地接近大众,从而更好地体现司法的公开性和亲民性。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新型法庭如“云法庭”“直播法庭”等新型法庭相继涌现,形成了新的审判模式,这是我国司法公开的新形式。

2、司法的公正性

一座杰出的法院建筑代表看得见、摸得着的正义。法院建筑在表达其应有的功能的同时,也应向公众传达“公平、公正”的内在精神。法治器物是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相结合的产物,将法治文明以物化的形式传递给大众。在古代希腊罗马神话体系中,代表着法律权威与道德公正的女神忒弥斯手持天平,因此,在古埃及、古罗马、古希腊时期,天平虽然是一种“衡量”工具,但更作为司法符号隐喻着公平、公正。天平的形象也融入我国法院的“院徽”中,以示公正司法。司法具有神圣性,我国最早的司法符号——“獬豸”,是我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是勇猛、公正的代名词,在古代是审判庭必备的装饰品。而在现代社会的今天,许多法院门口也会放置这种神兽。此外,法院的其他设计也有寓意——“水平”的喷泉造型、神圣的“法槌”都是司法公正的象征。

近代中国法院的建筑风格,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中西合璧、殖民主义和西方现代主义。有的法院仍沿用我国传统的衙门建筑风格,有的则受近代中国复杂的社会环境的影响,采用西方建筑的形式和布局。随着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西方法院建筑设计理念逐渐取代中国古代官署设计。中国司法审判机构在1928 年正式由“衙门”改为“法院”。近代法院建筑因其特殊的社会环境而产生,具有多样性。例如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在风格上与时俱进,积极采用新材料,以西方现代派设计为主,采用西方建筑的折中手法,形成现代主义建筑风格,并在最高法院的楼顶建起了钟楼,形成罗马风格的建筑,总体布局体现了“五权分立”的思想,体现了司法公正。现代建筑突破传统思维模式,掀起新时代建筑美学新思潮,彰显了法院建筑个性与人文关怀。法院建筑的选址也体现了“法”的理念和基本特征,西方国家大多采用“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其选址也体现权力的可控性,比如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位于国会大厦三角区,该法院与国会相对,显示地位平等。

3、司法的严肃性

我国一些法院门口会设置石狮,中国古代石狮是象征吉祥的神兽,现代石狮则象征着法律的威严与崇高。建筑个性具有主观性,因此法院建筑需要借助相应的语言和手法来传达主观性。一提到法院,人们就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严肃”和“庄严”两个形容词。的确,它的外部有着高耸的国徽、雄伟的轮廓、厚重的城墙、层层的台阶等,一切都显得庄严肃穆。从建筑学角度来看,“力的四边形”主要由外部立面构图、建筑体量、建筑材料和光色应用四要素构成,整体上突出了法院建筑的严肃性。我国法院在立面构图上多采用对称构图,体现纪律性和秩序性,营造出恢宏大气的氛围。法院大楼是一座高耸的建筑,巨大的建筑规模和比例夸张地衬托着它的高大,给人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不同的建筑材料或色彩的表达丰富了法院的形象,建筑的外立面被塑造得丰富,或光滑或厚重,体现了建筑的轻快、疏离感或厚重。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建筑材料的选择也越来越全面,建筑材料能够直观地反映出法院建筑的个性。建筑材料的选择有很多,但石料一般是法院建筑的主要材料,石料具有较好的耐水性、耐磨性、厚实的质感,给人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体现了法院的权威和严肃性。波兰最高法院大楼位于克拉辛斯基宫,这座建筑由86 根正义石柱组成,每一根正义石柱上都有一块天平,厚重的墙壁和坚硬的线条象征着司法的严肃性。我国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代表,该法院建于2001 年,建筑方正、棱角分明,采用中轴对称布局,突出庄严肃穆的形象,前庭立柱与对称的主立面相呼应,隐喻法律制度是社会的支柱和依靠。法院外部采用开放式设计手法,塑造了一个宽敞、开阔的法治文化广场,将审判功能与法制宣传相结合,优化建筑与外部空间的关系,缓解了建筑立面对人的视觉压力,为公众营造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外部环境。法院建筑以柱廊、浮雕壁画为特点,突出了法律的包容性;
法院建筑内部采用曲线楼梯设计,其优点在于形象美观,占用空间小,利用曲线楼梯柔和的动态感营造出一种舒适的空间氛围,中和法院建筑本身的庄严,拉近与公众的距离。

中国的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恢复和发展,法院建筑设计也在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转型时期的司法建筑既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又受到西方现代思想的影响。但是从内部层面来看,由于对法院建筑功能的认识不正确,以及对建筑设计的照搬照抄,我国法院建筑形象在解读和功能运用等方面仍存在问题。

1、扩大法院的公共空间

法院在一般人眼里是神秘的。抛开法院特有的功能以外,法院建筑比较封闭,尽管没有厚厚的城墙,但是通常都是用栅栏与外界隔开。现代的法院建筑一般从设计之初就是按照法院的功能来划分的,但由于其过于封闭,法院的法治教育、宣传等功能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国外发达国家比较重视民众的参与度,如日本法院让学生坐在法官席上亲身体验庭审。而在中国,民众参政议政意识淡薄,像法院大楼这种相对封闭、管理严格、开放程度较低的单位,出于安全等考虑,对社会公众开放的空间也极为有限,因此,普法宣传、依法治理教育效果也有待提高。

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不断增多,法院审理案件和法院人员数量急剧增加。加之现代法院内部功能中新功能不断增加,所需空间面积也随之增加,法院建筑面积也随之扩大,法院的建筑空间秩序建设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在保障工作秩序的前提下,我国法院要加强公共空间及功能建设,需营造出一个开放的、供人们沟通和交流的空间和环境。法院审理的程序繁杂,一个舒适的公共空间不仅可以缓解当事人的劳累与焦虑,还能在细节上体现法院的人性化。1)配备舒适化的设施,完善法院的基本功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例如,加拿大的温哥华省高等法院通过设置卡拉OK来缓解当事人沉闷、压抑的情绪,此举虽然在我国不太可行,但是它的创意和民主精神值得借鉴。2)植入景观植物的生态元素,既能美化空间,又能缓解当事人紧张的情绪。例如,法国的卡昂市法院的中庭有一棵郁郁葱葱的大树;
美国的纽约州白原市法院,采用全透明的玻璃幕墙营造了庭院景观,营造一种充满现代主义气息的法院内部氛围。3)增加新型服务功能性空间,例如增加法制咨询空间,办案人员也可以兼职为公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这与法院的审判功能是一体的,目的在于充分地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2、建设开放式的法院广场

开放式的法院广场是一个没有遮挡的、“阳光能够照耀的地方”,具有“阳光下的司法”的含义,可以拉近民众与法院的距离。人们在进入法院大楼时需要接受安全检查,检查程序十分繁琐,法院的封闭性无法实现其作为法律宣传教育场所的功能,也不能发挥法律思想对人的塑造作用。因此,在建筑景观一体化设计理念的指导下,一些新建立的法院取消了围墙,敞开大门,并通过设计室外环境主体完善了室外环境基础设施,既保留了法院建筑物本身的功能,又做到与市民共享。这不仅带给公众美的视觉享受,还拉近了与公众的距离,更有利于体现司法公开性与亲民性。例如,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周围,到处都是关于法律的历史典故和人物的雕塑。通过对建筑形态的调整,改变了传统的法院建筑封闭、在人们心中难以亲近的形象,呈现出一个开放、透明、亲切的正面形象,从而增强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实现了法院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作用,使法院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场所。

3、加快推进信息化数字法庭建设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智慧社会”这一概念,标志着以人工智能、“互联网+”等高科技应用为载体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自2016 年1 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设“智慧法院”以来,各级法院对“智慧法院”的实践探索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法院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建筑,它既有其他类建筑的共性,也具有自身的特点,需要像其他建筑一样着手智能化设施改造的同时,也要顾及法院自身的特点与需求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与建设。

法院建筑设施智能化至少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公的智能化,二是建筑的智能化,三是通信的智能化。智慧法院的出现,旨在提高法院工作效率,改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智能法院的作用。建筑师对法院建筑的设计理念要与时俱进,对于法院建筑的结构造型、视觉环境、专用房间的设计都要慎重考虑,尤其是在布线系统方面,这直接关系到法院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化和专业化。在此次疫情期间,一些法院通过互联网开展“云审判”和“云调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当事人生命安全,这一切都是因为“智慧法院”而变得触手可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新思路。法院设施智能化使审判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通过人工智能的方式使法院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也利于群众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不仅是一个解决纠纷的场所,也是一个开放式的公共建筑。法院建筑作为与国家法治理念密切相关的特殊类型建筑,它的内部结构、秩序和特征取决于法院自身建设,公平正义永远是司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和终极目标,而法院建筑的外在特征与形象也直接影响着我国法院建筑的司法精神,即让人们看到并感受到公正司法、严肃司法和公开司法。法院建筑以其独特的建筑形式,传递着庄严肃穆的气息,这既是它特有的建筑美感,又体现了其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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